創意經濟與文化創意產業

主講人:周功鑫
2015-10-23
周功鑫博士曾於國立故宮服務長達27年,2008年接下故宮院長一職,為台灣公認的博物館界少數兼顧實務與理論的博物館人。其以英國經濟學家約翰‧霍金斯(John Howkins)所定義之「創意經濟」,談及創意產業被界定為:「其產品在智慧財產權法(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範圍內的經濟」之概念, 並分享近年來國立故宮博物院與創意產業之合作實例, 以及軟體方面的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訓之經驗。
就創意產業的共同特質而言,創意產業具有極高的附加價值,為「引擎」產業。從需求方面看,創意產業具有需求的不確定性;從供應方面觀之,創意產品體現創意多樣性和差異性。由於創意產業多具有文化藝術的特性,因其風格與藝術特色亦具多樣性與差異性。
創意產業是以知識產權為核心資產的新興產業門類,需有智財權法保護其創新成果;同時也是個智力密集型行業,其精神是人的創造力,蘊含「以人為本」的精神,以人的創造性思維為最重要的經濟資源, 具有產業集群之特徵,其獲得發展不僅是個人和單個企業行為,而需要集群互動, 並會反映產業融合的趨勢。
創意產業需要與內容產業及文化藝術領域廣泛連接,主要是因「文化」本身具多元內涵,為創意產業提供豐富內容的創造性思維,足以成就創意產業的多樣性。此外,文化創意產業因在創意產品內加入文化元素,讓產品更具故事性以及文化認同感,這就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價值以及附加價值。
(資料提供_周功鑫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