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森建筑师事务所 致三立声明稿

2015-04-20

 刘培森建筑师事务所 声明稿

 
远雄建设于中华民国(下同)104年4月16日于电视媒体节目中,针对本人的不实发言,兹声明并澄清如下:
 
远雄建设蔡宗易副总经理于104年4月16日之三立电视台「54新观点」节目中指称本人曾于93年9月20日赵藤雄董事长与马英九前市长会面后,要求其签署六份同意书索求利益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绝非事实。
 
本所在台北大巨蛋议约即将完成之际, 为与远雄建设共同筹组特许公司,协商后续合作事宜,自中华民国93年9月10日至93年9月29日先后以本所名义发出了四张函文,请求赵藤雄董事长出面协商,但远雄均未响应、置之不理,破坏先前双方之协议。
 
93年9月10日第一次函文主旨:
1.大巨蛋议约已近完成,请远雄建设依据双方协议,共同筹组特许公司。
2.协商内容:
股东股权结构、董监事组成、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及设计施工条件之协商。
 
93年9月17日第二次函文主旨:
1.请远雄召开会议,就特许公司股东结构进行协商,在大巨蛋签约前完成特许公司成立,与台北市府签约。
2.转日本竹中工务店9月15日来函,请远雄就大巨蛋设计及施工条件进行协商。
 
93年9月22日第三次函文主旨:
1.请远雄建设赵藤雄董事长实现承诺,立即协商特许公司筹设事宜,于本案与台北市府确认议约成果前,确立协商事项之原则,以做为特许公司筹设之基础。
2.竹中工务店再度来函,请远雄立即就设计、施工等相关条件进行协商,否则竹中工务店无法如期出具设计及兴建承诺书给台北市府。
 
93年9月29日第四次函文主旨:
1.因双方理念差距甚大,自即日起,刘培森建筑师事务所、日本竹中工务店为主的技术团队退出台北大巨蛋案。
2.本所及竹中工务店多次发函催请协商,但远雄自始至终不予回应,致使特许公司筹设、设计及施工条件等重要事项未能达成共识,远雄拒不履行承诺。
 
本人及大巨蛋案之其他技术团队成员系因与远雄建设设计及经营理念不合,且远雄建设拒绝进行协商讨论,因而共同退出大巨蛋案,本人从未如远雄建设之副总经理蔡宗易先生于节目中所述要求远雄建设签署「六份同意书」索讨利益云云,蔡先生于该节目中所为之不实言论,实已涉及对本人名誉之诽谤。远雄建设或其公司员工再有针对本人发表任何不实言论,本人将诉诸法律途径,并提出告诉,以捍卫本人声誉。
 
刘培森 建筑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