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远雄于104年1月27日早上召开台北大巨蛋记者说明会,会中针对本人的不实发言,特澄清
2015-01-27
远雄于104年1月27日早上召开台北大巨蛋记者说明会,会中针对本人的不实发言,特澄清如下:
一、远雄提及双方仍有诉讼在进行。
实情如下:
本人与赵藤雄先生之间的民、刑事诉讼,均已审判终结。
1.刑事部分,于民国94年赵先生以连续公然侮辱罪被判处拘役50日(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94年度自字第73号)
2.民事部分,于民国96年赵先生被法院判决必须赔偿新台币100万元,并在联合报、工商时报刊登道歉启事,(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96年度重诉字第53号)
3.赵藤雄先生告本人损害赔偿,于民国98年度台声字第916号最高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台上字第2260号),法院判决赵先生败诉。
(请参阅所附法院判决资料)
二、远雄指控我方提出不实数据供媒体、议员及游艺先生。
我方声明如下:
民国98年03月31日,我们只有被动配合监察院调查,接受约谈并提供相关数据,数据内容均正确属实,可受公评。至于游艺先生,我们自始至终未曾接触,可向游先生本人求证。
三、远雄认为菁英团队的设计不应被质疑…
我方声明如下:
大巨蛋的问题在于远雄反客为主的商业挂帅,牺牲绿地、广场的规划,而不在于远雄菁英团队,如果菁英团队在远雄主导下做出非以巨蛋为主的规划,那就不再是有利于全体市民的大巨蛋正确规划方向。我们始终坚信的信念,即是巨蛋属于全体市民,是一座以体育功能为主,全民共享的绿化园区,商业设施的开发纯粹为服务体育园区的附属支持,不能喧宾夺主。
四、针对远雄说明备标费用全部由远雄单方负担。
还原真相如下:
96年5月17日,我们技术团队主导规划制作之投标文件即台北巨蛋投标资料计划书经甄审委员会一致认可投标。
双方协议备标费用由我们和远雄共同负担,依照持股比例远雄负担60%,我们负担40%。实际备标费用支出21,677,940元,其中远雄应支付13,006,764元,但实际仅支付12,500,000元,我们支付10,442,715元,占48%,以补不足之经费(参阅备标费用说明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