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於104年1月27日早上召開台北大巨蛋記者說明會,會中針對本人的不實發言,特澄清

2015-01-27
遠雄於104年1月27日早上召開台北大巨蛋記者說明會,會中針對本人的不實發言,特澄清如下:
 
一、 遠雄提及雙方仍有訴訟在進行。
實情如下:
本人與趙藤雄先生之間的民、刑事訴訟,均已審判終結。
1. 刑事部分,於民國94年趙先生以連續公然侮辱罪被判處拘役50日(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自字第73號)
2. 民事部分,於民國96年趙先生被法院判決必須賠償新台幣100萬元,並在聯合報、工商時報刊登道歉啟事,(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53號)
3. 趙藤雄先生告本人損害賠償,於民國98年度台聲字第916號最高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台上字第2260號),法院判決趙先生敗訴。
(請參閱所附法院判決資料)

二、 遠雄指控我方提出不實資料供媒體、議員及游藝先生。
我方聲明如下:
民國98年03月31日,我們只有被動配合監察院調查,接受約談並提供相關資料,資料內容均正確屬實,可受公評。至於游藝先生,我們自始至終未曾接觸,可向游先生本人求證。
 
三、 遠雄認為菁英團隊的設計不應被質疑…
我方聲明如下:
大巨蛋的問題在於遠雄反客為主的商業掛帥,犧牲綠地、廣場的規劃,而不在於遠雄菁英團隊,如果菁英團隊在遠雄主導下做出非以巨蛋為主的規劃,那就不再是有利於全體市民的大巨蛋正確規劃方向。我們始終堅信的信念,即是巨蛋屬於全體市民,是一座以體育功能為主,全民共享的綠化園區,商業設施的開發純粹為服務體育園區的附屬支援,不能喧賓奪主。
 
四、 針對遠雄說明備標費用全部由遠雄單方負擔。
還原真相如下:
96年5月17日,我們技術團隊主導規劃製作之投標文件即台北巨蛋投標資料計畫書經甄審委員會一致認可投標。
雙方協議備標費用由我們和遠雄共同負擔,依照持股比例遠雄負擔60%,我們負擔40%。實際備標費用支出21,677,940元,其中遠雄應支付13,006,764元,但實際僅支付12,500,000元,我們支付10,442,715元,佔48%,以補不足之經費(參閱備標費用說明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