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台北大巨蛋設計相關問題

2015-01-29

 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台北大巨蛋設計相關問題

 
Q: 招標時由劉培森建築師所提的設計與現在的巨蛋差別?
A: 松菸是文化體育園區,原始規劃以巨蛋為主,商業為輔
松菸全區約18公頃,其中體育園區佔10.2公頃,約31,000坪。巨蛋容積35,000坪,商業容積61,000坪,總容積96,000坪。既定位為「體育園區」,自應以巨蛋的功能為主,因此我們的原始規劃方案是將巨蛋配置在忠孝東路與光復南路轉角,在東側規劃5,200坪的市民廣場,做為市民休憩與安全疏散之用;在北側規劃3,800坪的生態公園,竭力在最大範圍內保存園區內生長數十年,甚至百年以上的老樹,保護園區的自然生態。
 
如此的規劃,讓巨蛋保有健全的功能與完整的圓形,東南西北四個方向均可毫無阻礙的疏散逃生,同時為市民大眾提供了9,000坪的廣場與綠地,這是一個以體育功能為訴求、全民共享的綠化園區,建蔽率僅46.6%,商業設施開發純為服務全區的附屬支援,藉此,我們獲得甄審委員會高度的認可,贏得巨蛋BOT的標案。
 
蛋體的形狀更動說明………
 
Q: 遠雄操刀下的巨蛋為何會變形?
A: 變形的主因是為商業因素考量, 將光復、忠孝黃金角地段變更成牟利的商場,巨蛋被迫東移,因東側緊臨菸廠古蹟,造成縱深不足,巨蛋寬度從標準規格的175公尺削減為150公尺左右,導致完整的棒球場變形,不再是健全的巨蛋了。
參酌國際上的巨蛋案例,日本東京巨蛋寬175公尺,札幌巨蛋寬185公尺,福岡巨蛋寬190公尺,美國西雅圖New Pacific Northwest 巨蛋寬180公尺,丹佛Coors Field巨蛋寬190公尺;簡言之,世界上找不到寬度小於175公尺的巨蛋。
一三壘的觀眾席因空間不足需被削減,為滿足4萬席觀眾人數, 故拉高蛋體將被削減的觀眾席回充至四樓,此舉提高了蛋殼的高度,對市容的衝擊性壓迫感都大大提高。

Q: 原設計的逃生疏散規劃
可容納4萬人以上的巨蛋,安全考量一定要有多條暢通無礙的逃生路線,原設計經精算估計可在12分鐘內撤離4萬席觀眾,向巨蛋四面八方周圍的廣場逃生,不限於單一通道,. 現今設計最大的疑慮在巨蛋的西側光復南路上已被商業空間包圍, 逃生人潮無法有效快速的疏散,反被回灌到西側的商業空間,大量的疏散人潮加上商場內的消費人潮,將造成逃生上極大的危機.
 
Q: 原設計的巨蛋有商場的規劃嗎?
就巨蛋主體本身已有商場的規劃,包括餐飲區、紀念品販售及臨時攤位的規劃設計, 此外還有vip包廂、停車場收入,預估巨蛋的經營可自給自足。

Q: 原設計的造價估計結構說明
參考日本巨蛋造價成本一坪約30萬,考量台灣與日本物價指數的差異,台北大巨蛋的造價成本以日本的七折估算,一坪約20萬以此估算巨蛋的總造價成本約86億。
 
Q: 對於現在的逃生規劃,建築師的看法意見
 
其他
Q: 與遠雄合作關係變動說明
一、 民國93年,我們發起組標,邀請日本竹中工務店加入籌組技術團隊,並邀請含趙藤雄先生在內的國內企業加入,成立台北巨蛋企業聯盟。大巨蛋屬全體市民,因此成立宗旨即不希望有任何投資成員持股過半,趙藤雄先生一開始的持股佔20%,後經趙先生懇託增加持股,最後答應遠雄佔30%,其他投資企業佔70%。投標前夕,由於其他投資企業因故退出,權由趙藤雄先生充任申請人代表,協議得標後雙方再共同邀集其他投資人参與。
二、 大巨蛋得標後,我們要求趙先生依照標前協議找尋其他有意願的企業加入企業聯盟,並就大巨蛋的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等架構共同協商,希望成立一個專業的團隊,共同打造成功的巨蛋。但趙先生得標後仗其申請人代表的身分,態度丕變,不願就上述事項進行協商(事務所五次發函, 請見附件)。
三、 大巨蛋原始得標方案是以體育功能為主,全民共享的綠化園區,商業設施開發純為服務全區的附屬支援,但趙藤雄先生要求改變巨蛋的規格、位置,大幅提高商業開發,大巨蛋成為商業掛帥的規劃。因基本理念不合,我們全體技術團隊毅然退出本計畫,與趙藤雄先生分道揚鑣。
 
Q: 巨蛋該如何善後, 為台北市政府及市民建言
以下四點建議柯政府
1.計算出巨蛋的真實造價成本
2.聘雇專業財務顧問計算周為商業利益
以上資訊將作為柯政府談判的籌碼
3.確保巨蛋是屬於市民的,嚴格把關,委託專業團隊經營,讓財務透明化.
4.僱請逃生專家勘查, 精準測量逃生速度時間及防災功能等.
 
1. 提高營運權利金,遠雄必須拿出更合理的營運權利金回饋市民。
2. 巨蛋應提高無償使用天數,供台北市府、市民、運動團體使用。
3. 巨蛋應該在台北市政府監督下,採用委外方式交由專業的第三方全權經營,讓其營運財務公開透明,或者如在法令允許下市府亦可考慮無償收回巨蛋,自行委託民間營運。
4. 具體的營業權利金數額及無償使用天數事涉專業財務分析,咨請台北市府在重新議約階段邀請財務專家精算後提出合理數據做為談判依據。